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预重整作出规定,但出于实践中挽救困境企业的需要,预重整制度在我国被广泛运用。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来分析预重整在我国的常见表现形式,同时可整理出我国预重整相关地方文件出台过程及其发展的特点。各地方性预重整文件都忽视了中小企业预重整的需要以及没有为庭外重组和重整程序相衔接来留空间。因此,可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进一步完善预重整制度:允许在破产启动之前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许可其保留至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启动前债权人在预重整中作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接受之意思表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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