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