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信息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互联网服务商进行自律性监管的必要性,而不合理的监管则可能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理论上,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亦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履约行为,同时也具有公权力色彩。现实中,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存在失效、随意性和错位的问题,侵害了用户的利益,未有效实现网络安全的目的。为发挥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有必要推进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网络服务商监管的边界;网络服务商自律性监管应遵循严格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为用户提供法律援助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