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从司法解释开启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又正式将部分可罚的网络帮助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增设了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其中,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最为典型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设立并不排除该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从而与其他相关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上,可以参考目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