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体现了权力制约理念和无罪推定理念。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主要体现为收集主体以及收集手段方面,在规范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我国初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制应当明确初查程序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初查阶段严格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明确收集电子数据的主体和对象,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需要规定对违法收集电子数据产生的后果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