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事忘义”再评价

作者:刘美燕
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52(06): 80-8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6.013

摘要

《文选》注释研究领域始终存在一个误区,即对"释事忘义"这个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现象持负面评价。厘清这个问题对诗文注释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所谓的"释事忘义"其实是古人对于"征引式"为主"直解式"为辅的注释方式的批评。对于诗文注释来说,这两种注释方式各有优劣。文本类型、注释者的注释目标、读者预设、个性、兴趣、知识结构等因素影响了注释者的选择和使用。因此,用带有贬义色彩的"释事忘义"这个词一概而论地批评以"征引式"为主"直解式"为辅的注释方式,这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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