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急预案是我国特色“一案三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急管理历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立法界和学界对应急预案存在不同定性,其性质厘清决定着我国预案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应然属性上,应明确其作为基于法律而编制的操作方案,而非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种属性具备有别于法制规范的独特优势。性质异化的应急预案存在权力越位现象,应通过法治规训,整合外在形式与内在属性不匹配的冲突。高阶预案中对外影响公权与私权关系变动的事项应上升为行政立法层级。低阶预案必须重回操作方案最原始定位,其外部效力来自于编制预案所依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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