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法实施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遇到了难题,比如关于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认定,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等。基于此,提出以“生活消费”明确消费者内涵、以“推定方式”界定欺诈行为、从立法目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既可以给司法实践带来方便,以可以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