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项经济良性运行的保障制度也随之完善,如企业退出市场制度依法规范化进行。当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其所存在纠纷需要解决,如合同、债权债务履行等,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如何履行,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权益,更事关其他民事主体,管理人有权进行选择。但由于合同解除对原权利和义务的模式以及双方利益影响更大,其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以待履行合同解除为研究对象,对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进行分析,以此更好地明确选择,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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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