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三孩”的转变,是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但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无疑面对着更加严峻的歧视现象,育龄女性平等就业权受到损害。为进一步保护女性劳动权益,基于立法与司法现状,从配套法律制度、司法救济机制、劳动监察三方面存在的缺陷入手,提出制定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完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在执法中加强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监督、完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的权益保护建议,以期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群体的劳动权益,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