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验动物法涉及多重利益平衡和综合风险防控,其中的重点是伦理和安全。我国实验动物法律制度存量不足,应重视实验动物法治模式选择。对域外法治经验的分析显示,以立法和行政监管为主的欧盟模式较之以受到执法监督的自行监管为主的美国模式对我国更具借鉴意义。我国实验动物法治优化路径,应以加强国家立法、理顺行政监管体制、加强行政能力建设为核心,而立法重点在于在国家立法中引入福利、安全、风险预防、3R原则等理念和原则,并加强机构内部动物管理和福利组织、实验后动物处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验动物法研究提示,应在中国特色动物保护法体系建设中贯彻"保护优先"原则,并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和体系整体构建时重视对实验动物法的研究。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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