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撤回权,一直存在争议。要理清其是否享有此种撤回权,应该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本质属性以及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职能、地位入手进行分析。通过检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撤回权的几种情形,总体上可以分为检察机关主动行使与被动行使撤回权两大类型。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机关行使撤回权应遵循一定的规范性要求,在不影响被追诉人实体权利以及坚守信赖利益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行使;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先于被追诉人行使;如若特殊情形出现,检察机关对程序的撤回则应当给予严格的条件限制。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