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方兴未艾,但其受到来自科技信息壁垒以及伦理道德的约束,传统的刑法难以对胚胎基因编辑的风险加以规制,调整滞后性的缺陷显现,引发传统犯罪的量变,导致新型犯罪的产生和社会秩序的潜在隐患。需要确定相应的刑罚,加强基因编辑过程的监管,强化参与者的主体责任,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实现基因编辑副外部性的内化,以应对基因编辑造成的可能风险与社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