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理论被视为环境保护的一项有效工具,现已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该理论还存在信托前提虚无、信托受托人虚设的缺陷;将公共信托理论适用于我国环境治理实践中时,也遇到了诸多障碍,该理论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政府环境管理权力正当性面临的问题,它只强调政府环境管理职责亦是片面的。必须以不同的视角理解公共信托理论,进行批判性思考,促进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