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成功的改革是在农村,成功在于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认,它是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要求的实现。集体的所有权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行使,体现为公有制,具体占有、使用或消费时,所有权平等地落实到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身上,体现为个人所有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不适宜分散经营时,仍然应当切实尊重集体范围内每一个农民平等的土地个人所有权,允许他们以出租或入股的方式,参与土地的规模经营或高效开发利用以分享收益。一切商业用地都不应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财政"实际是对农民土地财产和稳定收益的掠夺。城市改革要从真正的政企分开、政资分离做起,区分两种不同的国企和事业单位,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实施不同的管理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管理作用。集体控股的企业,集体应派出代表,担任董事、监事,与企业职代会、工会共同参与管理监督。没有公有财产参与的企业,应尽可能地让职工个人拥有股份,建立工人自己的工会,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单位
    江苏省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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