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数量逐渐增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越来越被认可,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大型体育赛事志愿者是指在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自愿接受志愿者组织或大型体育赛事组委会的招募安排和管理,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无偿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体育志愿者具有明显的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和志愿服务的专业性。体育志愿者与组委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特殊的合同关系。我国《志愿服务条例》并未对志愿者致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同时由于体育赛事的特殊性,也应保证运动员这一特殊受害者的名誉权与荣誉权,厘清志愿服务法律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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