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近年揭露的多数刑事冤案,从侦查到审判程序,存在着一种大致相同的证据模式。冤案的证据流程为:侦查机关以口供为中心构建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形式化地审查证据;法院有罪倾向地裁判证据、认定事实。冤案存在着两个“印证型”证据体系,一个是侦查机关构建的以口供为中心的控诉证据体系,另一个是法院几乎完全采信控诉证据而形成的裁判证据体系。冤案裁判证据体系的形成,主要是法院误用了如下相关证据法规则: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的采信、鉴定意见的采信、“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针对口供中心冤案的证据模式,庭审对策即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条款进行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法教义学解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需要以单个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为前提条件,其为刑事证明标准的一个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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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