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核心举措是申报审查制,而规定申报标准是其中的制度起点。数值化的申报标准并不具有绝对的辨识功能,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仍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尤其如此,故此类经营者集中仍有被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域外经验也表明,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规制,为此引入了诸多创新性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设的相关条文解决了原有立法下规制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但因规则不够明确、权力约束不足,仍存在实施层面的挑战。为应对挑战,有必要系统性地明确、更新我国规制此类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架构,其中的核心任务是围绕“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个前提条件,将定性化的文本内容予以明确化甚至指标化,强化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