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49—2009年我国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制度的发展过程,呈现为三个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49—1976年为第一阶段,以领导干部的政治忠诚为考核导向;1978—2001年为第二阶段,强调领导干部创造政绩,尤其是发展经济的能力;2002—2009年为第三阶段,强调领导干部具备全面素质,并能贯彻科学发展的要求。领导干部考核标准是地方政府统治合法性的反映,它引导了政府行为的价值趋向,并主导了工作的重点。对相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有利于反思地方政府职能60年来所发生的变化,并得出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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