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创新性工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虽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但股份回购条款的减资路径仍存在问题。股份回购条款是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的协调,亦是风险分担与利益均衡之合意,故该条款的正当性应当得到肯定,其履行亦需得到支持。股份回购虽为公司正当行为,但必须与资本维持、债权人保护原则实现平衡。资本维持原则本质应是维持公司信用公示资产处于合理区间,而债权人保护原则所保护的是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对赌协议"的资本溢价款因不属于信用公示资产而具有返还的正当性。因此,我国在股份回购条款应坚持减资路径的同时,应明确股份回购权的强制履行性,肯定资本溢价款返还的正当性,并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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