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税改革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已初获成效。水资源作为维持人类基本生存的核心要素,对水资源税改革应当更加遵循税收公平原则,不仅要做到形式公平,还要做到实质公平,防止税收伤及民本。为实现水资源税收制度公平,首先应让水资源税费制度回归法治轨道,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体到制度建设上,在水资源税征收层面,现有制度未对水资源税费减免作出规定,且在生活、农业等使用方式的低税(费)率问题上,表述笼统,操作性差。今后,应当充分考虑到水资源使用方式的不同,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对不具有纳税能力的民众应减免其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与此同时,鉴于水资源税"税费一体化"的性质,水资源税的税收收入除部分纳入一般预算外,还应从中抽取部分收入成立专项基金,用于关注民生以及区际公平、城乡公平。以此为基础,则应关注法治层面的水资源税费关系协调,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为镜鉴,于立法层面推动水资源税的公平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