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整体上的体系性和融贯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应当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协调性,以不抵触专门法立法政策为底线,通过具体规则和标准的设计,有效发挥有限补充保护功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一、问题的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专门法确立各类知识产权专有(用)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提供补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