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本案件混同管理容易引发结案标准把握不一、后续管理随意粗放、管理效能低下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传递风险自担的市场意识、执行公信力的充分彰显,已无法适应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需要。通过实证分析不难发现,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案件的成因、风险负担、表现形式以及治理路径均不相同,对终本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厘清执行不能的概念,明确其构成要件,并根据个案差异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细化分类。在此基础上灵活选择适用执转破、个人破产、执行救助、执行保险以及逆转执行等类型化退出路径,由此为体量庞大的终本库瘦身减负,提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针对性与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