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近我国刑法立法修正呈现出的预防式、功能化和回应性的显著态势,折射出当前我国刑法立足于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追求对法益侵害的事先预防和对民生利益及时关切的积极主义立法导向。积极主义刑事立法是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需求的产物,却隐含着一旦不受约束将会侵蚀自由保障、模糊刑法干预界限和遮蔽法律实效的法治风险。面对全球化风险的冲击和挑战,国家刑罚权的外张性被激发出来,古典刑法理论坚持的刑法谦抑、法益原则和责任主义几乎遭遇全面改造。透过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的逐项考察和递进判断,一方面可以为确立积极主义刑事立法的合理边界提供相对客观化和明确化的审查标准,另一方面又以其自身更高的位阶效力保障刑法始终活动在宪法精神及其价值原则的控制范围之内,从而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优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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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