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20条确立的从随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被理论化于教会法,定型于霍法克模式,但它与物权行为理论冲突,所以,《德国民法典》开创从不随主原则。目前,各国民法典采用从随主原则的较多,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从不随主原则。我国《民法典》无物的分类单元作为适用从随主原则的条件,这方面依靠学说解决。在我国的学术传统中,向来区分从物与重要成分,所以,第320条应不适用于重要成分,只适用于狭义从物。从随主规则可适用于简单从物,对于复杂从物,宜适用从不随主原则。从物的范围,还应包括孳息、出产物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