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引导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社并提炼总结合作化运动的成功经验,在中央农村工作部和毛泽东的先后主持下,中央起草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为在全国上下取得思想和行动上的统一,草案先在党的中央委员会讨论通过,再经立法程序,交由政协协商、国家机关修改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讨论,最后由全国人大通过。《章程》制订过程鲜明体现了新宪法框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立法形式,对我国当前乡村振兴、协商民主发展和立法建设有着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