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位撤销与学位授予之间不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相对于不予授予学位具有制度独立性,适用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通常情况下,学位撤销剥夺了申请人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学位,属于施加“旧的不利负担”。学位撤销在行为性质上属于高校对已经作出行为的纠错,必须遵循审慎处理原则。学位撤销旨在维护学术秩序,但应实现公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学位撤销不仅仅属于高校的自治范围,更是国家对学术自由之维护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所在。《学位法草案》着力于对学位撤销制度进行型式化的构建,但在立法体例、适用事由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
单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