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民诉法学界对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议多是由结果责任外延的认识分歧引发的。在部分学者眼中,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不完全对应于德国理论中的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国内民诉法术语中的结果责任不仅仅适用于"真伪不明"。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依实体法进行的分配,"真伪不明"问题不过是认识这一本质的中介。"真伪不明"的"风险"(客观证明责任)之于当事人而言就是诉讼上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主、客观证明责任在功能上殊途同归。无论在"辩论主义"还是"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依实体法进行证明责任("败诉"后果)的分配都存在。从"真"/"伪"/"真伪不明"所代表的证明标准区间看,通说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是精练的。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学者在主、客观证明责任的外延上各说各话。从实践情况和学术概念不断化繁为简的角度出发,将结果责任作扩大解释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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