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对现行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执行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具体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归纳和概括,从而引出一个共同的现象即: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主要依靠罪犯的诚信主动缴纳,或者采取措施促使罪犯主动缴纳。其着眼点都在于罪犯的主动缴纳,而不考虑罪犯不主动缴纳时的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一现象蕴含着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能动司法理念的缺失。基于此,执行人员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而分析能动司法理念在罚金刑执行中缺失的原因,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再着力研究能动司法理念在罚金刑执行中运用的理论依据和具体策略。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