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关系着当事人利益与执行国的国家利益,也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息息相关。中国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该条虽对承认外国判决的审查条件规定得较为清晰,但对互惠原则证明主体a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导致实践中证明互惠原则符合与否的主体不一。对此,在总结分析互惠原则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与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应的性质与内容,即除具有法律性质的协议互惠外,法律互惠和附条件的承诺互惠均属于事实,但附条件的承诺互惠为相对免证事实,故只有法律互惠存在当事人证明之问题。继而,经过论证得出结论,法律互惠应在辩论主义模式下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