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部分债券违约案件中,同时存在债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的情形。投资者往往会诉请法院,要求发行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承担侵权责任。在对债券市场欺诈发行责任的认定中,法院往往简单适用原《证券法》(2005年修订)对股票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债券法律关系及发行模式的特殊性。新《证券法》(2019年修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根据注册制的要求修正了欺诈发行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文建议在审理债券欺诈发行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考虑"从新"原则,适用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推进债券欺诈发行责任承担规则的完善。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