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业协会的立法界定和政会关系定位是行业协会立法的两大基本问题,而后者又涉及行业协会的准入、自治权能及其监管制度三个重要方面。《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政会分开原则",建立了自愿入会、直接登记、一业多会等准入制度,并在尊重行业协会自主性的基础上确立了政府培育发展制度和柔性多元的监管制度。该条例率先为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立法保障,为国家和地方行业协会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和进一步探讨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