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民法典》颁行作为重要标志的“后民法时代”,商法学者所构想的《商法通则》在立法传统与立法规划、主体规范与行为逻辑、商法内部体系及与邻近学科间产生较大争议。立足于民商事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结合我国已长期形成的“民商合一”立法传统,《商法通则》的制定须遵循现有立法体系逻辑与维护法律之统一,在实践中积极完善与修改编章内容,呼应时代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