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立法中行政前置化的立法趋势是法定犯时代背景下实现行刑共治的应然选择。而金融犯罪中行政前置性要件的设置不仅关系到金融犯罪的治理效果,更决定了金融犯罪治理路径的走向。与金融犯罪中行政前置性要件的应然价值相悖的是,当前理论界对此关注不足,且存在理论前提不清、认识不一的问题。对其适用现状进一步检视后则发现,现有金融犯罪中行政前置性要件的设置呈现单一化的趋势,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而且司法适用中可操作性不高,甚至有悖离金融犯罪治理目标之风险。对此,有必要立基于匹配性理论的认识论要义,遵循多元协同的方法论要求,构建集价值导向、立法设置、司法适用为一体的适用路径。由此,才能实现金融犯罪治理的现代化与法定犯时代犯罪治理需求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