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的水政立法是中国水政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继承了历代水政立法的成就,又有所创新,体现了以下特点:重视水政立法工作;水政立法体现了对大江大河综合治理的要求;在水政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上,既明确职责范围,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是,由于受到种种限制,所取得的成绩距离民众的期望以及社会的现实需要尚有很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