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作品的性质更接近科学作品的客观性而非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观性,判别"洗稿"新闻是否与被洗作品存在侵权要件的"实质性相似",经验性地采取单纯"文本比对",难以界说侵权构成的本质,司法审理实践中也未接纳这种形式化的证据。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且能证明"实质性相似"的证据要求,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研判应当遵从"抽离""滤筛""比较"的顺次推进逻辑,并以"适当引用"规则作为补正。作为作品思想构成元素的新闻素材,是否当属排除保护之列,素材或题材的重要性不宜单独构成"公有领域"认定条件,须考虑素材来源途径、素材获取所付出的劳动成本以及"中人标准"所预期的成本付出,兼顾利益冲突中的公平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