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成员方援引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的单边贸易制裁,DS512案专家组除了明确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外,还提出善意解释基本安全利益和最低限度合理性两项要求,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争端解决机构在该条款具体适用问题上的审查权。然而,从专家组对条款的解读来看,其审查明显具有弹性,基于安全例外问题的双重属性,基本安全利益和最低限度合理性的定性模糊以及制度供给的不足,实际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对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介入审查有限,即有限治理。在应对美国以安全例外之名施加钢铝关税制裁时,理性看待WTO规则治理的效果,并在规则治理之外,设置WTO改革议题,以宏观制度层面的对话磋商促进具体争议的解决,无疑是一条更为合理的路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