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技术过失与医疗伦理过失的二分法并不反映法国法的实际。法国判例法过去区分普通过失与专业过失乃是出于政策考虑,在法教义学上并无意义。医疗伦理过失范畴下的责任并无统一构成要件,该范畴应予摒弃。在法教义学上构成对极类型的,只能是诊疗过失与说明过失。就意志自主利益保护到何等程度以及使用何等法律工具保护,法中两国判例法面临类似困惑,应重视以身体权为法律工具保护患者意志自主。中国医疗产品责任法制与法国法的相关规则不谋而合,在解释上宜参考后者,即医疗机构系以使用了产品的服务人身份而非产品销售者身份对患者承担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