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探究新修《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方面的新变化,本文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暴露的突出问题入手,对新修《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提出的保障义务内容、主要变化、不履行保障义务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结果显示,变化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从生产安全向公共安全拓展;从个别(局部)责任向全员责任拓展;从人的行为向人的心理拓展。对于不履行义务处罚力度加重、联合惩戒风险增加还可能承担刑事制裁风险。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