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竞技的快速发展,为民众的业余生活带来了新的娱乐方式。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性质亦成为法律界争论的议题之一,究竟该直播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值得深入探究。而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性质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该行为涉及的相关因素,充分明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对该行为,如果并非单纯再现游戏画面,而是为公众带来了新的意义、新的表达或新的功能,能否将此行为认定为"转换性使用",从而进行侵权抗辩,则应考虑"转换性使用"的本土适用可能性以及明晰"转换性使用"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法定权利的边界,避免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