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物权法》有关地役权内容方面的规定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之处。从地役权的名称角度来看,在土地和建筑物分离规则的基础上,地役权的名称应更改为"不动产役权";而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应实行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规定;地役权登记效力方面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模式;地役权权利义务关系也需细化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地役权内容和的效力,保护交易安全,实现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