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冒名董事、监事、高管)从民事侵权角度看,构成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得以提起侵权之诉;从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结果看,被冒名人可以提起行政争议(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这三种处理程序均存在一定利弊,尤其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中,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交叉,需要建立程序衔接和互动;而在行政诉讼中应着重考虑一并处理民事争议的途径,以彻底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及后续行政处理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