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四章审查、报批与发布第二十条中医药国家标准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审查通过的,起草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材料,经技术委员会报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标准咨询专家库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标准化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