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款的立法原意是督促基金会理事谨慎决策,但是现实生活中本条款基本成为一个无法适用的条款,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具体表现为自《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尚无一起适用第四十三条的民事赔偿案件。本选题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基金会理事决策不当制度的相关建议,使得《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成为真正能启动、能追责的"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