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基本矛盾是:在立法技术上,制度分散、规范叠加、法律条文表述不准确造成法律规则间不协调且适用困难;在立法目的上,忽视信息公开和社会预警,导致法律制度的效率性和应急功能不足。此外,当前法律制度下构建的多主体、多层级垂直层报体系和属地化管理原则阻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组织内部的有效传递,并放大了信息传递的失真失落效应。对此,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并立足于我国国情,我国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法律规范、具体规则整合和立法体系化建设,完成立法的合目的性构建;健全组织架构,平衡好“集权—分权”关系,增强制度预防功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施行一体化、扁平化管理,推动数据共享,确保信息传递高效畅通;同时强化制度对法律主体和所涉个人行为的引导作用,改革法律激励、强化监督、明晰职责,避开信息传递的“唯结果主义”,形成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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