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消除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混乱现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本罪罪质。只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中特许和认可制度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在通过特许和认可制度形成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背后,其实是国家公权力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而禁止市场主体自由进入的特殊领域的特别管控。因此,非法经营罪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特殊经济利益、经济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对本罪罪状的理解不能脱离罪质的判断。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