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主体基于主客观原因取得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既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法律并不限制或禁止拥有优势地位,但当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自由竞争、破坏了竞争秩序,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就很难实现,竞争法此时的规制就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在相关竞争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现阶段,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在我国已经变得较为常见。为有效矫正由于经济力量明显失衡而导致竞争机制"失灵"的不利后果,我国亟待加快建立健全规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相关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