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机关诉讼制度并未作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其生成的空间。传统的解决行政主体权限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已难以解决各部门各自为政以及相互重叠交叉、推诿的现象。通过对机关诉讼主体权限争议种类、争议解决的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机关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借助对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审理方式、判决结果的讨论,确立机关诉讼制度具有可行性。机关诉讼尽管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但是通过在单行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可以解决行政主体权限争议的问题。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