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受“零和博弈”思维影响,美国对华进行全方位遏制打压,并对中概股公司展现出了更为严苛的监管态度。美国通过泛化的国家安全审查、歧视性的审慎监管以及频繁的出口管制和金融制裁,滥用各类管制性措施,破坏了中概股公司外部运营环境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美国管制措施中的针对性、歧视性色彩,有违基本的法治精神和国际法的多项原则、准则。因此,在企业层面,赴美上市公司须做好风险规避方案,在美中概股公司应做好回流准备,受影响企业可积极利用美国国内法所提供的救济途径。在国家层面,应持续推进中美双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考虑对美歧视性管制措施依法采取必要的反制,推动国际社会形成防止国家滥用经济管制权力的约束性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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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