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认为公海上的加油活动属于航行自由、海上抗议活动是一种与航行自由有关的海洋合法用途,但未解释航行自由的含义。航行自由指的是船只的移动自由。海上加油应属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问题,或者是一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没有明示的公海自由。上述法庭反复表示航行自由适用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而且不包含船只进入公海的权利,实际上否定了那种认为航行自由存在于国家主权管辖海域的观点。而主张无害通过权等外国船舶在主权管辖海域内享有的航行权属于航行自由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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